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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冀建城[2003]406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
 《河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0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 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特许经营包括已经从事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第四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特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的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行使授权方相关权利,承担授权方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营运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市场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政公用行业市场规划,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二)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等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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