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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东方市自来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东方市自来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琼发改价格[2003]418号 2003年8月25日)


东方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自来水调价问题的请示》(东价字[2003]12号)收悉。为进一步理顺东方市自来水价格,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东方市自来水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方市自来水价格每吨调整为:生活用水由现行0.90元提高到1.1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由现行1.60元提高到1.80元;铁路总公司综合用水价格由现行1.07元提高到1.20元;工业、基建用水维持现行价格水平,即工业用水为1.10元,基建用水为1.80元。
  二、水价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压力大,请认真做好调价前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将调整水价情况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妥善处理好水价调整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以保证水价调整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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