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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


  为使上海市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建设工程中的扬尘污染,特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制,组织开展创建环保型工地活动。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有控制施工扬尘的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三、建设工程必须按《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石的通知》(沪建建[2002]656号)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限期淘汰现场砂石料堆场和砂浆拌机,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污水、泥浆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排放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除,杜绝随意排放。
  五、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要做好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圾、泥土的散落,污染周边环境。
  六、暂时不能运出建设工地的土方,必须采取采用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现场空地,必须进行简单绿化处置。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运输通道必须作硬化处理,铺设不小不10公分厚的钢筋混凝土路面,鼓励采用黑式路面方案。
  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任何易生尘埃的物料、物料堆必须实施有针对性的扬尘控制措施。储存二十包以上水泥等易生尘埃的物料时,必须建不透风的储藏屋或水泥库。
  九、建设工地应根据气候变化的条件,按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洒水制度。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清理建筑残渣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吸尘的措施,禁止采用简单的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
  十、一般拆房工程,必须实施围档闭封施工作业,对废物尘埃的扬尘控制必须有洒水等针对性的措施。爆破工地外围三十米内都要洒水喷湿,禁止在强风信号作出时实施爆破作业。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创等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在挖土、运土、堆土作业时必须符合场尘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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