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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试行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有限公司试行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3]188号 2003年9月3日)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试行收取担保服务费的请示》收悉。鉴于衡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经工商注册的信用担保机构,经研究,同意核定该公司担保服务费试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担保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担保机构应与委托方签定协议,明确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及担保风险等级等事项。在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收取担保服务费。
  2、担保服务费按担保期限和担保风险等级核定如下:
  贷款利率的25% 贷款利率的30% 贷款利率的35%
  贷款利率的30% 贷款利率的35% 贷款利率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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