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要按照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省政府47号令《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继续整顿城市燃气市场以及液化石油气灌装、运输、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和销售点,加大清理占压燃气管道的力度,对城市燃气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单位,重点加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的配置和抢险救援预案制订情况、安全生产运行和安全管理情况、燃气器具、管道安装和安全用气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的企业以及使用十年以上的燃气管网要进行安全评估,不断提高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要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与学习、宣传和贯彻《
安全生产法》、《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要把专项整治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起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质量。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专项整治与改进和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结合起来,由重点替代企业实施安全管理,转变为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的状况,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进安全设施,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并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具体隐患的整治,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部将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并将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我厅也将很快出台《河南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办法》和《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并在今年年底前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各地要结合2003年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通过安全检查,对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或重复出现同类隐患的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问题严重的,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