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药监市[2003]130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的监督管理,方便群众购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有关办事程序,一并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购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是指专营或兼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不包括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五条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要求增加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的,按新开办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