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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师范大学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师范大学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3]174号 2003年8月25日)


湖南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师大职院按[1999]湘价费字第113号文件标准交纳学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校职业技术学院是湖南唯一所含艺术类本科职业技术学院,较一般职业技术学院具有特殊性,且各专业均属工科性质。为缓解学院教学实践实习经费的不足,维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你校职院2003年本科新生的收费标准按湘价费[2002]149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年艺术类表演专业(含美术)8000元,艺术类其他专业6000元:工科类4500元。高职本科和普通本科师范艺术类,在规定的学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年加收实习实践材料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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