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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课本簿籍费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
中小学课本簿籍费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电[2003]33号 2003年8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代办收费行为,从2002年秋季入学开始,我省对中小学课本和簿籍费实行限价管理。这项工作的实施,有效遏制了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了学生及家长负担。随着我省基础教育课改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便于各地及时有效地对课本、簿籍费进行限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课本、簿籍费限价按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课本费由各市、县、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根据当地确定的具体教材,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具体课本价格,在学期(或学年)末共同向社会公布下学期的最高收费标准。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统一征订。
  二、簿籍费由各市、县、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严制定。
  三、各地确定的课本、簿籍费标准必须作为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由学校在每学期入学时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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