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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机关52项便民利民措施

  (十一)取消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以及被逮捕和少管的人员不再注销户口。
  (十二)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所有户口审批权全部下发到县(区市)公安局,由县(区、市)公安局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口发展计划进行审批,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十三)对符合办理暂住证条件的,如果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请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对个人申办的,要做到随来随办。
  (十四)缩短居民身份证及快证制发时限,西宁、海东地区的公民申办居民身份证时限由过去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六州的公民申办居民身份证时限缩短为2个半月,公民申办居民身份证快件时限由过去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即从申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证件。
  (十五)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在为群众办理户籍手续时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办理户口,一律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为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办理户口手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二、交通管理
  (十七)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十八)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十九)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驾驶证。
  (二十)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驾驶证。
  (二十一)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二十二)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等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9月1日在我省格尔木、冷湖县级车管所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换证和审验业务。其它县级车管机构待具备条件后,成熟一个下放一个。
  (二十三)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二十四)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二十五)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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