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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机关52项便民利民措施

青海省公安机关52项便民利民措施
( 2003年8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4个方面陆续实行52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户籍管理
  (一)凡到我省工作的外省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二)凡从我省其他地区到黄南、果洛、玉树州(以下简称青南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青南地区,也可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凡到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外省籍人员以及来我省开发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我省的,如果以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四)凡从我省其他地区到青南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开发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青南地区的,如果以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五)凡在西宁、六州、一地政府所在地和格尔木市已落户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到省内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六)凡考取省内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愿意将户口迁出的,迁出地派出所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城镇户口。
  (七)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可自愿选择。新出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直接办理,不受其他附加条件的限制。公民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生育的,不影响其子女依法登记户口。各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将落户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八)公民捡拾、收养弃婴,凭所在地区、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九)加大小城镇户籍改革力度。凡在我省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均可在本地申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城镇户口。
  (十)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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