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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107号 2003年8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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