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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
系统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2003]26号 2003年8月25日)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闽广函(2003)113号文收悉,提出的固定资产折旧、人员工资扣除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广播电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中资产的税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家税收、会计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提出的《福建省广播电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目录》(附后)。
  二、人员工资扣除:广播电视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扣除;计划外用工工资按现行计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发放时可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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