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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工艺美术馆门票价格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工艺美术馆门票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3]178号 2003年8月28日)


省工艺美术馆:
  你馆《关于请求批准省工艺美术馆使用参观券及参观券定价的报告》收悉。鉴于你馆收藏、陈列的数千件工艺美术精品,不仅对于挖掘、研究、整理和保护我省工艺美术的历史遗产,弘扬湖湘传统文化,扩大湖南对外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广大游客和工艺美术爱好者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经研究,同意省工艺美术馆展厅对外收取门票,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工艺美术馆展厅门票价格暂定为每张10元。参观范围包括工艺美术大厦十三楼至十六楼展厅。馆区内不得另设收费参观景点,馆区内厕所亦不得收费。
  二、上述门票价格对下列人员实行减免:
  1、身高1.2米(不含1.2米)以下儿童免票;
  2、现役军人、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免票;
  3、大、中、小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半票,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半票。
  三、上述门票为定额票面,其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面的醒目位置,由地税部门按本批复规定的价格监制。禁止使用自制票据。
  四、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你馆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认真做好展览服务及价格宣传工作,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定期向我局报告门票收支情况,禁止自行提价、竞相降价、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自觉接受广大参观者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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