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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苏价工[2003]274号 2003年8月29日)


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泰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泰价工[2003]258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计委、环保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3]44号、苏建城[2003]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十五”期间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至“十五”期末,污水处理费平均每吨由现行的0.33元调整到1.10元。其中:2003年调整到每吨0.70元,2004年调整到每吨0.90元,2005年调整到每吨1.10元。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由你局报市政府决定。
  二、进一步规范水价构成。现行自来水到户价格具体构成为: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省水处理专项费用。请你市严格按省规定的价格构成执行,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成本控制和核算,做好降本增效工作。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审定。
  四、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交纳污水处理费。
  五、你市所辖的各县(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由你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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