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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申请单位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当在次日内转交本级消防安全评估小组。消防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八、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根据评估结论,决定对评估场所的处理意见,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做出裁决。
  九、消防安全评估步骤:
  (一)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安全检查;
  (三)召开评估会议,评判申请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议定评估结论;
  (四)撰写《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十、《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况;
  (四)申请单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而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情况分析;
  (六)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下列两种:1.隐患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但不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2.隐患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并且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十一、本规定由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成立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明确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住宿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中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的第(四)项第4点对上述铁栅栏和金属护栏的立即拆除也提出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为确保专项治理行政执法到位、强制拆除措施得以实施,各市、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必须成立联合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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