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管理条件。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产停业整顿:
1.未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2.未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3)防火检查和巡视检查制度;(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制度;(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7)紧急安全疏散预案。
(七)附则。
本评估要点与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为准。
附件2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程序规定
一、为规范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程序,保证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的要求,以及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仍在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是指各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所设的消防安全评估小组。
三、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评估,是指消防安全评估小组对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所作的评判活动。
四、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五、消防安全评估,由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业主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书面提出申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消防安全评估小组按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的《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要点》的内容进行评估。
六、在专项治理活动中,需要申请消防安全评估的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业主应当自接到公安消防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或整改火灾隐患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