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层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超市)安全疏散距离不能满足下列要求的:
A、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为40m,为三级时为35m;
B、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为22m,为三级时为20m;
C、敞开式外廊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按A规定增加5m;
D、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A、B规定增加25%;
E、房间内任一点到最近的疏散出口的距离,不能小于B项规定的距离。
(2)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超市)安全疏散距离不能满足下列要求的:
A、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场所),不应超过40m;
B、场所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场所),不应超过20m;
C、高层建筑房间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距离不宜超过30m。
(3)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超市)、医院的病房楼安全疏散距离不能满足下列要求的:
A、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B、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4)多层、高层医院的病房楼安全疏散距离不能满足下列要求的:
多层病房楼
A、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为35m,为三级时为30m;
B、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为20m,为三级时为15m。
高层病房楼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小于24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小于12m。
(5)在安全疏散距离内疏散路线不流畅、不便捷,或通过使用场所(房间),或似走迷宫,或疏散诱导不明显。或楼梯在各楼层的位置被改变,上、下不通畅的。
3.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布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取缔:
(1)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或毗连重要仓库的。
(2)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公共娱乐场所。
(3)公共娱乐场所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
(五)从业人员条件。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没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不了解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不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不会报火警、不会使用灭火器、不会组织人员疏散的,应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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