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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二、把握安全评估条件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条件。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低于或等于三级的,应停产停业。
  (二)室内装修材料条件。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装修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产停业。
  1.场所内顶棚、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的;
  2.安全疏散公共区域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
  3.场所内的隔断、固定家具、饰物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的。
  注:A、B1主要指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级为不燃性,B1为难燃性。
  (三)建筑消防设施条件。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产停业。
  1.未按国家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
  2.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3.未按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4.公共娱乐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未设置音像警报装置的;
  5.未按国家标准设置防烟、排烟系统的;
  6.未按国家标准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事故广播系统的;
  7.未按国家标准配置建筑灭火器的;
  8.虽按国家标准设置、配置消防设施,但设施不完整、失效、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场所的建筑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路线是否流畅等条件。
  1.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布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产停业;
  (1)当场所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与甲、乙类厂(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的防火间距小于25m;
  B、影剧院、百货大楼等重要公共建筑与甲、乙类厂房、甲类库房的防火间距小于50m,与乙类物品库房(6项物品除外)小于30m;
  C、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小于25m;
  D、与液化石油气贮罐的防火间距小于根据贮量确定的防火间距;
  E、地下商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
  F、高层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贮罐、液化石油气罐与建筑本身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地下商店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的。
  (3)影剧院、礼堂设在木结构建筑内的。
  2.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距离、疏散路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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