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要点》和《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程序规定》已事先征求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与会人员经过认真研究,一致同意将其印发各地执行。
三、关于成立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问题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认为该《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成立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的牵头部门、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等有关问题,可下发各地参照执行。
四、关于对下一步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为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实实在在完成专项治理的每一项任务,会议决定将全区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延长1个月(到11月底结束),并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从9月中下旬开始,利用1个月的时间,集中力量打好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攻坚战”,具体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大对火灾隐患整治领导的力度。
各市及其部门要认真学习近年来中央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继续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前一阶段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一是要高度重视,及时掌握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人员密集场所在自查阶段发现的火灾隐患,分清类型,建立台帐,登记备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特别是以前专项治理遗留的问题、登记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等,各主管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做到“整改三落实”(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了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等。对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查整改。三是要管理到位,责任到人,抓好专项治理验收工作。9月底前,各部门要完成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治理自查自改进行检查验收;10月底前,各市、县要完成本辖区专项治理的检查验收工作。各地、各部门的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材料以及重大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