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等级规定,加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承接物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非本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入本市承接物业的,须经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备案后,方能从事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二)加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企业的经理、部门经理(含管理处主任)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理、部门经理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其他从事物业管理人员应经物业管理上岗培训合格,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行业的技术资格证书。
五、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委、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要在市委、市政府、杭州市物业管理领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本若干意见的规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物业管理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把物业管理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监管,及时处理相关矛盾和各类投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要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理顺规范社区建设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形成推进社区整体建设,促进社区安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三)做好宣传工作。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要让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遵守
《物业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
《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包括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使广大业主了解领会
《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自觉遵守
《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