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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六)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要根据本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委、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订计划,逐步过渡到成立业主大会,并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三、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须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上述标准之下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参照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书面承诺,同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参照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示范文本制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均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利益。
  (三)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派相关人员进驻现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
  (2)向物业买受人解释物业管理政策,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3)结合物业管理特点,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4)做好物业交付中,接待业主入住的各项准备工作;
  (5)做好其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四)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配套设施设备、工程质量等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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