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委、社区党委:负责领导筹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己管理职责的领导工作。
(四)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提供物业服务。
二、建立业主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并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1)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
(2)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照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1、2、3、4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委及社区党委领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五)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在200户以上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