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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州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
《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3年8月25日 杭房局[2003]194号)


各区建设(房管)局、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处、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物业管理条例》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衔接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试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局,以便修改完善。
  一、明确职责,全面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各物业管理企业都应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各项配套办法,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规范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复审;及时指导处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投诉;配合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各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告全体业主;在投标人少于3个或物业规模未达到杭州市招投标要求的,批准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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