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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南省经营
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1591号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


各省辖市、县(市)计委、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定河南省定价目录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532号)、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豫整发[200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价格)的管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编制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3年6月30日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约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目录》共汇总了收费项目86项,其中属国家计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6项;国家计委立项,省计委制定标准的30项;省计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30项。教育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列入本《目录》。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份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200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以《目录》为准。2003年7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钦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计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组织力量对现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目录》中未列入,又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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