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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
(桂发[2003]25号 2003年9月4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及潜力,促进全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比范围、内容和要求
  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范围包括全区57个县、12个民族自治县、7个县级市,以及撤地设市后设立的12个城区和1个县级行政管理区,共89个单位。评比内容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全部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5个指标的总量和增长速度,着重强调速度和效益。每年评比奖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前10个县域单位,授予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奖。评比年度从2003年开始,今后每年进行一次,评比的基期年为上年。每年6月份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上年度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进行表彰,授予牌匾,并对获奖的10佳县(市、区)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评比结果作为考核县(市、区)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评比指标数据的真实可信
  开展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表彰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领导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支持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严格依法统计,不得干扰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或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坚持原则、抵制弄虚作假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各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评比指标数据的真实可信,不得擅自修改历史数据,不得故意调低评比基年数据。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都要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数据上虚报浮夸。
  三、加强对评比表彰工作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每年度的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评比的初选结果要在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要对评比表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每年下半年,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要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当年表彰的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进行检查,于12月前在广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要对该县(市、区)党委书记、县(市、区)长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撤销授予的广西经济发展10佳县(市、区)称号,追回所发奖金,同时追究有关县(市、区)、市和自治区统计局局长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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