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甘价费[2003]249号 2003年8月25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教育局(处):
我省自2002年秋季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实施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对促进学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社会反映良好。但是,全省进展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和学校公示措施不落实,公示内容不规范,甚至出现了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等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那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精神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甘价电[2002]19号)的规定,现将做好今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和制度保障。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创新工作思路,采取得力措施,确保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全面实施。
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收费主体,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教育收费公示义务。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应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行《学生缴费卡》制度,并在工作中加以完善。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校园网、教育网上进行公示。实行“一费制”的地区应将“一费制”收费标准及教学用书目录和价格一并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的实行范围。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更换或刷新有关内容。要保证公示的教育收费政策合法有效,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