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项目(课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合同书》(《课题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缴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课题)的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省科技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