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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㈡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合同书》,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验收。验收结论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课题)主持单位。
  第四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㈠完成《项目合同书》(《课题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㈣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课题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㈤超过《项目合同书》(《课题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㈥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再承担省发展计划项目。

第七章 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科技发展计划的有关专项计划(如应用基础研究、攻关计划)的立项和实施过程中,应以发明专利的获得作为立项目标和验收的重要指标之一,不断加大科技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指标的权重。
  第四十四条 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在研究工作中发表的有关论文、出版的著作及成果、转让文件材料等须注明“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资助”。
  第四十五条 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本省域内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涉及成果出省或与省内合作共享,需经省科技厅批准,知识产权按有关文件执行。以省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省科技厅保留无偿使用、继续开发、推广应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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