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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技发展计划经费由省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等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发展计划。
  第三十三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一经确定,不能调整。
  第三十四条 科技发展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未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各种名目的奖金、劳务费等。
  第三十五条 科技发展计划中的各类科技计划(应用基础研究、攻关和软科学计划),可根据计划的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出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的细则加以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科技发展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应在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课题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参照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在验收中,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的工作应同时进行。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申请延期验收,经省科技厅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四十条 项目(课题)验收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项目(课题)验收由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提出项目(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详细的验收资料,及《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六),报送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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