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导项目(课题)可进行委托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或受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当年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相关信息报表。
㈡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合同书》(《课题合同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经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本着“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把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终止或撤消:
㈠国家或省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㈡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已被别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㈢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
㈣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
㈤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送省科技厅,经批准后执行;省科技厅将及时把项目(课题)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省科技厅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置剩余资产和剩余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与科技计划网站互换信息的科技计划项目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申报、招标、评审、执行情况等全过程网络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