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审定
㈠根据项目招投标及论证(或评估、评审)意见、各类专项计划间的协调平衡情况,以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等,由省科技厅厅务会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预算及项目主持单位。
㈡对厅务会确定的项目及经费总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下达科技发展计划,同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发展计划项目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㈠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㈡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省科技厅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协调平衡、省科技厅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㈢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
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课题任务和指标,省科技厅与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附件四,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项目(课题)合同书,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拨项目(课题)年度经费。
第二十五条 科技发展计划中的各类专项计划,应围绕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做好相互衔接和集成,提高各类专项计划的协调创新能力,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发展计划鼓励企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承担的项目或课题。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㈠对重点项目(课题)进行重点管理,实行定期通报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定期向省科技厅提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相关信息报表,并配合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课题)进行的不定期检查。重大专项每半年通过网上向科技厅通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