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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五条 科技发展计划重大专项主要是指定位在以技术跨越式发展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全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需求结合紧密,以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为主线,带动作用强、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综合性强,能集成实施的重点项目群。
  重点项目主要是指重大专项中的具体项目和未被重大专项所涵盖的重点领域中的关键技术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共性技术的研究项目。
  引导项目主要是指对行业均衡发展、区域平衡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及进行超前性研究的一般研究项目。
  第十六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立项一般包括四个基本程序:项目组织与申报、项目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和签订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与申报采取定向征集和公开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㈠定向征集是指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攻关的重点任务,通过调研、召开研讨会与座谈会以及通知征集等方式征集重点攻关项目,并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起草《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二,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重大专项一般在定向征集基础上归纳产生。
  ㈡公开申报是指省科技厅通过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公开申报项目(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申报书》)。引导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申报产生。定向征集和公开申报均实行网上和纸件双报制,并经省政务大厅上报。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课题)库。
  对定向征集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后,列入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
对公开申报的项目(课题),由省科技厅对《项目(课题)申报书》进行初审通过后,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备选项目库。
  第十九条 项目的论证与评估。
  从备选项目库中选择出当年拟实施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评审)。
  对于定向征集的重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通过后,采取招投标或委托形式确定承担单位;
  对于公开申报的引导项目,组织评估或评审。
  第二十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应依据《吉林省科技厅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另行制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要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其中应对论证结论为“可行”的项目按分数排出顺序;对论证结论为“需作复议”的项目,在省科技厅有关处室的同意下,中介评估机构才能根据相关程序,对申报者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进行复议。项目论证或评估的结论要交送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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