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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㈠在吉林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资本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㈡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㈠匹配项目合同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㈡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㈢接受省科技厅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㈣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㈤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厅真实提交《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五,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报表,并随时报告有关事项;
  ㈥ 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省科技厅提
  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终止及撤消意见;
  ㈦ 项目完成时,负责组织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在吉林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本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㈡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㈢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按课题合同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㈡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㈢每年按要求定期向项目主持单位真实提交《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五,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相关信息报表,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事项;
  ㈣负责组织准备课题验收、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
  ㈤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四条 科技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科技发展计划工作的战略预测、计划制订、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省科技厅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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