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个层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项目是指在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性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管理形式: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按“项目”管理;引导项目一般按“课题”管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制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㈡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年度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㈢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㈣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组织项目(课题)的招标投标;
㈤组织项目(课题)立项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评审,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会同省财政厅审定项目(课题)的总预算,确定项目的主持单位或课题的承担单位;
㈥组织编制吉林省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签订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会同省财政厅划拨科技经费;
㈦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合同书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㈧组织项目验收,登记汇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省科技厅可分别委托省政府有关厅局、有关地方科技局(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机构管理项目;授权项目主持单位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受托单位和项目主持单位向省科技厅负责,经批准,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