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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银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采取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方式提供。
  (一)租金补贴,是指政府给廉租住房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对廉租住房对象已承租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有住房,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三)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住房对象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以下规定筹集: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直管公房部分房租收入;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按前款规定筹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金补贴。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出来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已经租住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房;
  (三)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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