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期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资料。
(二十五)市房管局
1.在房产交易环节中,对应税房产转让合同受托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受托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2.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姓名)、房产地址、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3.办理房产交易时,向房产转让方发放《房产交易纳税事项通知书》。
(二十六)市工商局
1.协助地税部门搞好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或受托代征代缴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税收。
2.发放《营业执照》时,受托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或由地税部门派员在工商部门大厅征收印花税。
3.发放《营业执照》时,给业户发放《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督促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定期提供登记、注销、变更营业执照的业户信息资料。
4.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要求业户必须携带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查验,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资料,或由税务部门派员在工商部门大厅进行联合年检。年检工作结束后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微机联网,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的信息共享。
(二十七)人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1.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2.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十八)市市政公用局
1.受托代征代缴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个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
2.定期提供市政施工计划等信息资料。
(二十九)市成教局
定期提供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三十)市质监局
定期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发放、检验等信息资料。
(三十一)市知识产权局
定期提供有权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三、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和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督查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通报会,每年年底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综合治税工作督查小组联合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等部门、单位定期对各部门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公布督查结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综合治税工作,共同开创我市税收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