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建委
协调市开发拆迁办等单位定期提供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和重点工程等信息资料。
(十三)市建管局
1.定期提供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合同的信息资料,对应税建筑安装工程中标合同受托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2.定期提供外地来济施工队伍名单、施工人数、办公和施工地点等信息资料。
(十四)市交通局
1.为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代开发票时,代征代缴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
2.对应税货物运输合同受托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3.在向外地来济从事公路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拨付工程款时,代征代缴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并定期提供我市公路工程计划项目的信息资料。
4.定期提供我市从事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资料。
(十五)市信息产业局
1.与税务部门联合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
2.利用政府公用信息平台,整合、交换涉税信息,为税源监控提供网络支撑,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十六)市水利局
1.向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受托代征代缴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
2.定期提供水利工程计划等信息资料。
(十七)市农业局
1.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辆进行年审时,协助征收车船使用税,并定期提供拥有农用机动车辆的车主、车型等信息资料。
2.定期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资料。
(十八)市外经贸局
定期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信息资料。
(十九)市文化局
1.定期提供我市文化艺术界知名人士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2.定期提供在我市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项目计划、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二十)市卫生局
定期提供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二十一)市体育局
1.依法代扣代缴体育彩票、足球彩票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定期提供在我市举办体育比赛的项目计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二十二)市统计局
定期提供全市各项经济指标统计信息资料。
(二十三)市旅游局
定期提供旅游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资料。
(二十四)市物价局
1.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过程中,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由物价部门收回其《收费许可证》,并及时通报税务部门处理;对新增收费项目的单位,向其发放《收费项目税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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