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科技局
1.定期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年审的信息资料。
2.定期提供技术合同审核、认定等信息资料。
(五)市公安局
1.代征代缴各类停车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并监督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停车场专用发票。
2.车辆年审时协助征收车船使用税,定期提供全市单位、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车型、数量等信息资料。
(六)市民政局
1.与税务部门联合进行福利企业年检,并定期提供认定福利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2.依法代扣代缴福利彩票中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定期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资料。
(七)市司法局
1.在合同公证时,对应税合同受托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2.定期提供公证合同的信息资料。
(八)市财政局
1.发放市直部门工作人员工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与税务部门联合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财政部门停止向其发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
3.定期提供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信息资料,并受托对应税收费代征代缴税收。
(九)市人事局
1.与税务部门联合进行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单位的审核认定。
2.定期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撤销等信息资料。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与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劳服企业年检和工效挂钩企业审核认定。
2.向地税部门定期提供举办技能培训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3.向地税部门定期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名单及安置信息资料。
4.定期提供各类统筹金提取基数和比例调整情况等信息资料。
5.按行业、经济类型定期提供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资料。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
1.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对未取得地税部门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事项通知书》,同时函告地税部门。
2.密切配合地税部门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信息,并定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及土地批租和征用等信息资料。
3.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受托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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