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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叶集至信阳高速公路叶集至罗山段设置收费站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
叶集至信阳高速公路叶集至罗山段设置收费站的批复
(豫计收费[2003]1490号 2003年8月28日)


河南省叶集至信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叶集至信阳高速公路叶集至罗山段(南半幅)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豫叶信高司[2003]38号)收悉。为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步伐,确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落实,经研究,在叶集至信阳高速公路全线通车以前,已具备通车条件的叶集至罗山段(南半幅)设置主线收费站,按车次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叶集至信阳高速公路叶集至罗山段(南半幅)设置史河桥站(K1+250)、潢川站(K81+450.34)、罗山站(K138+295.5)三个收费站,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通行费征收有关车辆类型、吨位、座位的界定,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执行。
  三、对超载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办法按豫计收费[2003]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下列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1、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
  2、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本省警车;
  3、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4、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
  5、经省交通厅核准的防汛指挥车和防汛专用车;
  6、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车辆。
  对持假冒免征车牌或证件的车辆,加收5倍通行费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五、凡行驶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的车辆,必须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对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以及使用假、废通行费票的车辆,除收取应缴费额外,并加收5倍的通行费。
  六、你公司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通行费标准明码标牌及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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