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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标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中标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3]285号 2003年9月8日)


广西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紧急请示》悉。鉴于你公司投资开发了药品互联网交易系统,为药品交易双方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订单服务,进一步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为有利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中标药品网上采购具体办法和服务费标准以前,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服务费暂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标药品未经互联网交易服务的,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以上规定自2003年9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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