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防治
“非典”的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3]270号 2003年8月27日)
各市、县物价局:
在防治“非典”期间,我局根据《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防治“非典”的药品及相关商品,实行了临时限价、限定差价率、提价申报制度等干预措施。这些干预措施的及时出台和贯彻落实,对稳定防治“非典”的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安定民心,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防治“非典”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全区防治“非典”的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已恢复到正常的水平。根据《
价格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在防治“非典”期间对药品及相关商品采取的所有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恢复至正常的价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