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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3]294号 2003年9月11日)
兴安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县食品公司机械化屠宰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及税费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3]8号)精神,同意适当调整你县食品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化屠宰服务费。调整后的机械化屠宰服务费标准为20元/头,请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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