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保护。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查:
(一)应当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二)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并做出纪录;
(三)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一)连续正常使用二年,继续使用前;
(二)正常安装使用后,不是由于设备原因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
(三)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规定的定期检验。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方可在施工现场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业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指挥(信号)工、机械操作工及管理人员等),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