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期监督检验有效期内的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施工时,应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核验合格并经双方技术负责人签字,或经有资格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施工现场顶升、附着的,安装单位应当邀请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使用单位或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调试不通过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一)合同或任务(协议)书;
(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三)起重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要求,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工作。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做好定期检验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列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安装单位的工程资料,经核验合格,有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已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从事新的建筑工程使用前,应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