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活动(包括在施工现场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完成以下程序:
(一)核验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许可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由安装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
(三)对起重机械设备及辅助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活动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施工工艺,各工序应定人定责,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安全负责。拆除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所从事的项目、部位、内容及岗位责任要求。安装或拆除起重机械设备时,要设置警戒区,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检验,首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还应向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请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