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使用进口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不得置用、出租: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三)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起重机械设备的修理和技术改造资料;
(六)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起重机械设备的累计运转记录。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并同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装
第十一条 进入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起重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二)不属于国家、本省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三)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二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四)各种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全操作规程;
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