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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3]434号)


各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局: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8月20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租赁

第三章 安装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局: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8月20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卷扬机、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装、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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