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3]434号)
各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局: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8月20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租赁
第三章 安装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局: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8月20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卷扬机、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装、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