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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博物馆收取讲解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博物馆讲解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博物馆收取讲解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3]16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
  你馆《关于申请收取讲解费的报告》(宁博字[2003]028号)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宁夏博物馆讲解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展厅讲解费。讲解展厅所有陈列展览,展厅讲解员每次20元,助理馆员每次40元,馆员每次60元,副研究馆员每次80元,研究馆员每次100元。
  二、以上收取的讲解费采取游客自愿选择的方式,望你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讲解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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