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博物馆讲解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停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博物馆收取讲解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3]16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
你馆《关于申请收取讲解费的报告》(宁博字[2003]028号)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宁夏博物馆讲解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展厅讲解费。讲解展厅所有陈列展览,展厅讲解员每次20元,助理馆员每次40元,馆员每次60元,副研究馆员每次80元,研究馆员每次100元。
二、以上收取的讲解费采取游客自愿选择的方式,望你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讲解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