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再就业
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198号 2003年9月2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不折不扣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规范执法,确保落实
针对新时期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转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易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编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等8个再就业税收优惠文件。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制定这些政策措施的指导思想,吃透精神实质,确保思想认识到位。要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经贸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学习好、宣传好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让每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要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同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