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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2003年8月1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2003年9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三乱”),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三乱”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乱”问题。
  单位和个人举报下列“三乱”问题,经查证属实,确定其身份后,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奖励。
  (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之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摊派项目,并实施收费、罚款和摊派的;
  (二)无任何收费、罚款依据,对单位和个人实施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统一受理“三乱”问题举报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查实。
  “三乱”问题性质的认定,由财政、物价部门负责。
  第四条 受理“三乱”问题举报实行限期办结制。接到举报案件后,受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一般案件应当在十日内办结,特殊案件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被举报的“三乱”问题查实后,对举报者给予罚没款总额10%以内,一般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贡献的举报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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